墻長大于5米時,墻頂與梁(板)宜有鋼筋拉接(98ZG003中同時說明----當頂部拉結施工有困難時,可在砌體填充墻中設置構造柱,間距<=5米)
構造柱的作用有兩個: 1.受力; 2.維持砌體結構的穩定。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第6.1.2條的第3小條規定原文如下: 按公式(6.1.1)驗算壁柱間墻或構造柱間墻的高厚比,此時s應取相鄰壁柱間或相鄰構造柱間的距
砌體填充墻端部無結構墻、柱時,應設置構造柱;當墻長超過5m(墻厚不大于120為4m)而無中間橫墻或立柱拉結時,應在墻長中間部位設置混凝土構造柱。
砌體填充墻端部無結構墻、柱時,應設置構造柱;當墻長超過5m(墻厚不大于120為4m)而無中間橫墻或立柱拉結時,應在墻長中間部位設置混凝土構造柱
正確合理地設置高質量的構造柱,可以提高建筑物的防震和抗震能力,提高建筑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為提高多層建筑混凝土砌體結構的抗震性能,應在房屋的砌體內適宜部位設置鋼筋混凝土柱并與圈梁連接,共同加強建筑物的穩定性。
本資料為獨立基礎規則與構造詳圖,主要內容: 獨立基礎形式 獨立基礎截面豎向尺寸 注寫獨立基礎配筋 1.獨立基礎集中標注 2.獨立基礎原位標注 3.獨立基礎集中與原位標注綜合表達 4.多柱獨立基礎表達
1 多層和高層建筑,當采用條形基礎不能滿足建筑上部結構的容許變形和地基的容許承載力時;或當建筑物要求基礎具有足夠剛度以調節不均勻下沉時,可采用筏形基礎。 2 筏形基礎分為梁板式和平板式(有柱帽或無柱帽)兩種類型,梁板式又分為正向梁板式和反向
埋深大于3m、直徑不小于800mm、且埋深與墩身直徑的比小于6或埋深與擴底直徑的比小于4的獨立剛性基礎,可按墩基進行設計。墩身有效長度不宜超過5m。 墩基礎多用于多層建筑,由于基底面積按天然地基的設計方法進行計算,免去了單墩載荷試驗。因此,
在磚混結構混凝土的現澆施工中,圈梁、構造柱支模木工工作量大,固定、支撐耗料多,易損耗。為此,我公司對傳統的支模方式進行改革。
本文詳細介紹了多層砌體結構中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概念,設置原則和質量要求以及構造柱的分類與特點,從設計和施工兩方面對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存在的問題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地基施工;5.基礎 施工;6.基坑工程;7.降水;8.土方工程;9.邊坡工程
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規范表格 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 工序施工質量及單元工程施 工質量驗收評定表 最新的規范用表及填表說明
本資料為關于基礎鋼筋構造(PPT,18頁),主要內容: 1、墻身豎向分布筋在基礎中的構造 2、獨立基礎 3、條形基礎 4、基礎梁鋼筋構造 5、梁板式筏板基礎 6、板式筏板基礎 7、筏板基礎是什么情況需要做封邊構造 8、樁頂縱筋在承臺內的錨固
1 一級框架和Ⅳ類場地的二級框架; 2 各柱基礎底面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壓應力差別較大; 3 基礎埋置較深,或各基礎埋置深度差別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軟弱黏性土層、液化土層或嚴重不均勻土層; 5 樁基承臺之間。
隧道周邊部位預留20~30 cm堅持人工開挖為主,機械開挖為輔。根據圍巖情況局部如需爆破時,必須堅持弱爆破,減少對圍巖的擾動。同時做好監控量測,確保圍巖穩定和施工安全。
混凝土存在蜂窩、麻面、孔洞、露筋、縫隙夾渣等缺陷:造成的主要原因是振搗不實、漏振和鋼筋位置不準確、缺少保護層墊塊等。因此,澆灌混凝土前應檢查鋼筋位置及保護層厚度是否正確,發現問題及時修整。振搗時不得觸碰鋼筋及模板;不得有漏振現象。
本合同段為廈門至成都國家高速公路湖南省汝城(湘贛界)至郴州公路第15合同段,位于郴州市汝城縣境內,起于汝城縣文明鄉新東村K68+200,終于汝城縣文明鄉山田鋪村K75+400,全長7.200km。
砌體工程施工時,往往伴隨著很多預留孔和預埋工作,隨著設計功能的豐富和墻體材料的推陳出新,砌體施工也變得復雜多變。
本資料為JGJ13T-94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多層磚房抗震技術規程,可供參考。
構造柱表面經常會有裂縫,其形狀不規則且長短不一,類似干燥的泥漿面。這種裂縫屬于塑性裂縫,這種裂縫大多出現在砼澆筑初期,一般在澆筑后四小時內出現。主要是因為砼本身與外間氣溫相差懸殊,或砼本身溫度長時間過高而又處在干燥的環境中,便出現了這種裂縫
.0.1 為了在地基基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構筑物)的地基基礎設計。對于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膨脹土以及在地震和機
構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墻厚190mm 時為180mm×190mm),縱向鋼筋宜采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各種動力機器的基礎設計:活塞式壓縮機、汽輪機組和電機、透平壓縮機、破碎機和磨機、沖擊機器(鍛錘、落錘)、熱模鍛壓力機、金屬切削機床,本規范不適用于樓層上的動力機器基礎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