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本資料為某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本資料為某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本資料為某地區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
《電力工程施工合同書》施工合同比較簡單,只有以下簡單: 一、工程名稱及承包工作范圍: 二、承包方式及承包費用: 三、施工工期: 四、付款方式: 五、雙方責任: 六、驗收及考核: 七、其他: 《安全協議書》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本資料為某工程鋼結構施工合同, 1.1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義者)中,以下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 “業主”是指 ,是區二期工程主要股東。 2) “業主代表”是指“業主”為本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全面管理而派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