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大家在做設計時地基基礎的抗震是如何考慮的?1.在計算基礎配筋,讀取荷載時是否讀取地震力?2.讀取了地震力是不是可以說已經進行了基礎的抗震驗算?3.是否需要其他的諸如抗震構造措施等其他方面的計算或者構造?請指教,謝謝了!
以獨立基礎為例:1.地基承載力——作用效應采用標準組合,考慮地震作用《抗規4.2.4》2.地基變形——采用準永久組合,不考慮地震和風荷載《地基規3.0.5-2》3.抗沖切——采用基本組合,考慮地震作用(存在疑問)《地基規3.0.5-4》4. 抗彎承載能力——采用基本組合,考慮地震作用(存在疑問) 《地基規3.0.5-4》我的問題:(1)上述中的“3”“4”是否考慮地震作用,我的看法是考慮,不知各位如何理解?(2)抗震規范中4.2.2條,“天然地基基礎抗震驗算時,應采用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感覺這種說法有疑,因為基礎抗震驗算取值應為基本組合,而非標準組合,請問各位如何理解?辛苦大家拉
《抗規》4.2.1和4.4.1條規定了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抗震承載力計算的范圍,諸如水泥土攪拌樁、CFG樁等(地基處理規范中所列)復合地基處理方法屬于人工地基,地基處理規范中其他方法也屬人工地基范圍。那按地基處理規范中處理的地基,基礎設計是否還可以按照《抗規》4.2.1和4.4.1條規定考慮?個人覺得可以,把樁基看做是地基處理的一個特例,地基處理和天然地基都可以按抗規執行,地基處理當然也可以。但有一個疑問,當采用地基處理規范處理的地基時,地基承載力調整系數改如何取?是按照基底天然土層取還是褥墊層取?歡迎各位討論,提出您的高見。附:4.2.1 下列建筑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1
3.0.5第3條 “作用效應應按承載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這樣子的話,當分項系數均為1.0,承載力極限狀態計算公式(3.0.6-3)不就和正常使用狀態下標準組合的公式(3.0.6-1)一樣了嗎?請指教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交通對國計民生越來越重要,尤其是作為交通樞紐的橋梁是堪當大任的生命線工程。橋梁一旦遭受地震嚴重破壞,將造成城市交通系統局部或全部癱瘓,從而導致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加強橋梁的抗震性能是加固人重要的使命。 對于橋梁的抗震加固一般分為地基與基礎的加固、結構系統的加固以及結構構件的加固。現在,我們重點探討一下橋梁地基與基礎的抗震加固。 地基及基礎抗震加固不僅施工難度較大,而且往往花費不菲。因此,橋梁抗震加固設計應盡量避免額外增加基礎的地震需求,以免對地基和基礎進行抗震加固。橋梁在過去的破壞性地震中極少因基礎破壞而倒塌,因此需要權衡不做加固的后果與加固的費用。只有經鑒定確系地基承載力不或基礎抗震能力無法滿足地震需求,且
地基基礎規范
規范8.2.7-4和8.2.7-5兩個公式的使用上有何差別?我發現PKPM基礎計算軟件中,使用的又與規范中的不一樣是這樣:M=1/12a^2[(2l+a’)(Pmax+Pj)+(Pmax-Pj)]這些公式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怎樣區分使用?謝謝!
地基基礎設計理論與荷載,有用喲
本工程在于廣西崇左,廠房結構,基礎面積為3390平方,該建筑地下巖石為微風化石灰巖,基礎泥土面層約三分之一為回填土,回填土最深處10m左右,設計要求基礎進行人工挖孔樁,孔樁深度為20m。現發現建筑邊角約350㎡出現地下溶洞。其中一個溶洞6m高度,另一個溶洞10m高度(且內充泥漿),溶洞的寬度未知,溶洞大約在-14m處開始出現,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好的方法解決溶洞這個問題,望大家指教!謝謝!
如題:《地規》3.0.1條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的要求“場地和地基條件簡單.....”。這句話該如何理解呢?按照《巖土規范》3.1.2.3條、3.1.3.3條的判斷場地和地基條件簡單,首先第一條就是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的要求,是不是可以理解為7度區的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就沒有丙級這一說話呢?但是剛才翻了身邊的勘探報告(7度區),還是有不少把基礎等級判定為丙級的。不知道各位大神你們院是怎么確定的?
在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8.1.1條中b表示地面基礎寬度,當柱下基礎是矩形基礎時,b是不是指矩形的寬度?如果是指寬度,那么在施嵐青2014版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應試指南中在算寬高比時b是指長邊寬度?
規范理解與應用(包括鋼、混凝土、砌體、高層、抗震、地基基礎),希望對大家能有用處。
本人所在地區的都是淤泥地質,場地類別都是Ⅳ類!Ⅳ類場地就不存在丙類基礎等級嗎??? 理由是,Ⅳ類土場地和地基條件就是復雜!!請各位前輩賜教!!
在東莞建一座建筑面積15萬平米的學校,坐落在山坡上,房子也就五六層高,地基基礎的處理是個很大的難題,有經驗及成功案例者,請指教。
在《抗震規范》4.2.1條中,列出了可不進行地基及基礎抗震承載力驗算的結構類別,這里所指的不進行地基及基礎抗震承載力是指基礎荷載組合不包括地震荷載還是另有所指?還有,對一些不滿足4.2.1條的結構,有地震荷載參與組合的柱腳內力明顯低于無地震荷載參與組合的柱腳內力,這時我們設計時會選取無地震荷載參與組合的柱腳內力進行基礎計算,這樣是否就算沒有對地基及基礎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從而導致不安全因素存在?請諸位大俠不吝賜教!謝謝!
是清華大學的
6.3.4 壓實填土的質量以壓實系數控制,并根據結構類型和壓實填土所在部位按表6.3.4的數值確定。 表6.3.4 壓實填土的質量控制 結構類型 填土部位 壓實系數 控制含水量 在地基主要 〉0.97 受力層范圍內 Wop+/-2 砌體結構和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 〉0.95 框架結構 范圍以下注:1.壓實系數為壓實填土的控制干密度與最大干密度的比值,Wop為最佳含水量; 2.地坪墊層以下及基礎底面標高以上的壓實填土,壓實系數不小于0.94。我的疑問: 1.壓實系數和回填土密實度是不是同一概念; 2.壓實系數達到0.94以上,土的松散系數會不會小于1,畢竟天然土并非出于最佳含水量,外界壓力也不可能讓它達到最大干密度狀態; 3.按照以上所說,回填土就算不做基礎壓實度也必須達到0.94,不知理解是否正確? 4.壓實度0.97應該很難達到標準,國家定額的夯實費用是否合理?請各位不吝賜教,理解錯誤的地方敬請指出!
地基基礎處理疑問?灰土地基被吊起來一米多,會存在安全隱患嗎?具體見附圖,希望發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