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震減災規劃 第三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四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五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如題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工業節能第三節 建筑節能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第五章 激勵措施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
【發布單位】國務院 【發布文號】國務院令第496號 【發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pdf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日期:1996.10.29 實施日期:1997.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行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1996年10月29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防護重點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四章 通信和報警第五章 疏 散第六章 群眾防空組織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防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防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SL 176-1996(試行)(試行)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SL 176-1996主編單位: 四川省水利電力廳批準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頁制作:CWSnet1996-09-09 發布 1996-10-01 實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 1 總則 4.4 質量事故檢查 2 術語 4.5 數據處理 3 工程項目劃分 5 工程質量評定 3.1 項目名稱 5.1 評定標準 3.2 項目劃分原則 5.2 質量評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3.
新的安全生產法,有需要的下載奧
建議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試法》,內容要有"考試完畢N日內,必須公布考試成績,否則追究該考試委員會負責人民事責任,最高可判5年".(條文解釋:為減少考試人員精神損失及提高國家行政機構的辦事效率)讓這幫官僚牛屎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
為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耐火材料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原〔2013〕63號),引導合理投資,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耐火材料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規劃政策,我部制定了《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2014年本),現予公告。有關方面在投資融資、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節能評估、生產許可、安全生產監管和淘汰落后等工作中應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已經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7年7月7日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 房屋買賣; (四) 房屋贈與; (五) 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筑師的管理,提高建筑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的人員。注冊建筑師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第三條 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注冊建筑師的考試和注冊的具體工作。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第六條 注冊建筑師可以組建注冊建筑師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專題,為您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相關的專業交流帖進行參與,歡迎您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相關的專業交流討論,更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相關內容請訪問
土木在線論壇相關帖子
分享用戶量
下載熱度
相關熱門專題